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114號
KSEV,112,雄補,1114,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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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葉勝雄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被 告 戴榕萱
黃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榕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 112年度雄救字2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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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