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091號
KSEV,112,雄補,1091,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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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謝其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發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4,4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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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