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檳榔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力
被 告 陳姿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