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062號
KSEV,112,雄補,1062,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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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范以新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傳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被告陳新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請
拋棄或限定繼承。同時具狀更正被告姓名(含年籍、身分證
字號、送達地址等基本資料),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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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