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66號
原 告 楊炎堂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原告楊炎堂請
求賠償機車維修費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