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李德能
林榮凱
被 告 俞靜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 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 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見本 院卷第9頁收狀戳章),並聲明請求被告塗銷高雄市○鎮地○○ ○○00○000000號抵押權登記。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6月 19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既已 於起訴前死亡而不存在,依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顯然 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對被告之起訴即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