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53號
原 告 郭川似
被 告 謝傑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係訴外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美術綠原道大樓」之保全人員, 原告則為派駐在該大樓之總幹事。被告因對原告就晚班人員 之工作要求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 24日1時許,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在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上,以暱稱「JIE- YOU」之帳號,留言「@郭川似 請問你他媽有病是不是?」 、「@郭川似 你要還弄晚班前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 」、「@郭川似 我他媽直接跟管委會講」、「@郭川似 要 不要把你強制送醫!領你他媽多少錢而已,你來搞晚班!」 、「我沒辦法跟頭腦有問題的人上班(指原告)!這個人擺 明要來弄晚班」等文字(下稱系爭文字)辱罵原告,足以貶 損原告之名譽,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被訴之刑事妨害名譽 案件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 簡字第471號案件卷宗確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 決意旨可參)。
㈡經查,被告於工作群組內以系爭文字辱罵原告,而系爭文字 於社會通念上,屬粗鄙不堪之字詞,得藉此貶抑原告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客觀上足使遭辱罵之原告感受不堪與屈辱,而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則原告因被告辱罵系爭文字之行為 ,可認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次查,原告自陳大學畢業、現為外商 事務管理人員、每月收入為36,000元(見本院卷第33、52頁 );被告於刑事偵審程序自陳大學在學中、經濟狀況勉持、 有在打工,沒有固定收入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他字第6320號卷第63頁、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號卷 第45、47頁)。又兩造名下均無不動產,有兩造109、110年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參,則本院斟酌被告不法 侵害之情節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其他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相當。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4日,見本院1 12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卷第1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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