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寶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宜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