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周子幼
被 告 歐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