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296號
KSEV,111,雄簡,1296,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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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杏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96
元(計算式:應拆除面積1.61㎡×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66,333元
/㎡=106,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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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