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聲字,112年度,1號
MKEV,112,馬簡聲,1,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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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 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 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等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訴訟)被告陳許春愛之特別代理 人,因該事件已終結,爰聲請酌定律師酬金等語。三、經審酌本訴訟案情繁簡程度,及聲請人於選任期間曾出具答 辯狀1份、到庭參與言詞辯論1次,並參考司法院發布法院選 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應以本訴訟的標的 價額(新臺幣〈下同〉187,045元)3%即5,611元之額度為上限 ,認本件特別代理人的報酬應以5,000元為適當,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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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