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378號
FYEV,112,豐補,378,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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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林彩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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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