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343號
FYEV,112,豐補,343,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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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陳品任
周子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翰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莫博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210元(計算式:43500+60710=104210),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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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