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337號
FYEV,112,豐補,337,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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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李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豐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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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