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334號
FYEV,112,豐補,334,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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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34號
原 告 丁春蘭
居臺中市○區○○路00號0樓(即臺中市私立長庚老人養護中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雅芬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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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