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陳秀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情海室內裝修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0
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