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56號
FYEV,112,豐簡,56,202306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6號
原 告 陳美好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博堯律師
許鈺欣

被 告 朱哲賢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正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調訴字第一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 99年度臺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為原告與訴外人 朱儒祐、朱儒德朱文玉、朱玫瑩等5人共有,嗣由原告訴 請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其中系爭271、323地號土地由本院 以110年度豐司簡調字第6號、第7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月5日調解成立,系爭329地號土地及系爭建物則由本院 以110年度豐司調字第172號受理在案,並於110年8月24日調 解成立,原告遂持前開調解筆錄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2532號受理在 案並公開拍賣系爭土地及建物,業由原告得標買受而取得系 爭土地及建物之全部所有權。而被告無正當合法使用權源, 卻占有使用系爭建物,原告多次請被告儘速搬離,被告置若 罔聞,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21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自系爭建物遷出,並將系爭建 物返還原告等情,被告則辯稱:訴外人朱文玉以本院110年 度豐司調字第172號調解筆錄,未經全體繼承人參與製作為 由,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調訴字第1 號審理中等語,有兩造所提書狀在卷可稽。復查,訴外人朱



文玉以本院110年度豐司調字第172號調解筆錄,未經真正所 有權人之一朱哲賢參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屬無效為由, 訴請宣告本院110年度豐司調字第172號調解筆錄無效,現由 本院以112年度調訴字第1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而本院審酌本院110年度豐司調字第1 72號調解筆錄是否無效,攸關原告已否取得系爭建物之全部 所有權,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