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翰
送達代收人 蔡文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