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2年度,322號
HLEV,112,花小,322,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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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張以正
被 告 林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9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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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