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葉瑜泓
被 告 高進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