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11號
KSDV,112,除,111,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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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中村(即陳廖鑾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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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