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莊宗隆
訴訟代理人 陳玫儒律師
被 告 楊坤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5日透過其在訴外人臺灣力 匯有限公司(下稱力匯公司)銷售鹿胎盤幹細胞產品之多層 次傳銷之上線即訴外人黃燕如,向力匯公司購買鹿胎盤幹細 胞(下稱系爭產品)7套,每套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 同)8萬5880元,總計買賣價金為60萬1160元,扣除原告之 佣金後,應給付黃燕如約48萬元,當時由黃燕如先行刷卡代 原告付款。被告明知原告於108年7月23日匯款新加坡幣748 元、109年2月13日轉帳新加坡幣2000元予黃燕如並還款3萬 元,再於109年12月1日經由訴外人姚上傑轉交1萬5000元、1 10年2月5日轉帳2萬元給黃燕如,竟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 餐廳(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現場有100多名 會員及客戶在場並有同步直播近500人之「RSA:1高雄惠聚明 心」群組之餐會中,當眾誣指原告詐騙黃燕如,拿貨又一毛 不付,並向原告為「被告若有虛言,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遮羞費」之要約,經原告當場回覆「我只能跟您講說, 我已經跟他們處理好了」、「麻煩您道歉好嗎?」承諾,兩 造既已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自應成立「被告當時若有虛言, 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遮羞費」之協議,而被告當時所 述,確有不實,被告自應依上開協議,給付原告300萬元等 語,爰依據契約關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上開時地所述關於「300萬元」之事,乃 在台上賭咒發誓,與原告無關,並非要約之意思,且原告當 時回應「麻煩您道歉好嗎?」,顯非承諾,是原告之主張, 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力匯公司為銷售鹿胎盤幹細胞產品之多層次傳銷公司,原告 於108年7月15日透過其上線即黃燕如向力匯公司購買系爭產 品7套,每套8萬5880元,總計買賣價金為60萬1160元,扣除 原告之佣金後,應給付黃燕如約48萬元,當時由黃燕如先行 刷卡代原告付款。
(二)原告於108年7月23日匯款新加坡幣748元、109年2月13日轉 帳新加坡幣2000元予黃燕如並還款3萬元,再於109年12月1 日由訴外人姚上傑轉交1萬5000元。(本院卷一第17頁至第2 1頁、原證10、原證11)
(三)兩造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 00號),於現場有100多名會員及客戶在場之餐會中之陳述 內容如「附件」(即本院112年6月14日勘驗筆錄)所載。【 兩造就上開言詞是否達成「被告當時若有虛言,則被告應給 付原告300萬元遮羞費」之協議,有爭執】。(四)原告於112年1月6日就本件之同一原因事實以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對被告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損 害賠償訴訟。
四、本件之爭點:
(一)兩造是否於110 年1 月24日在富霖餐廳達成「被告當時若有 虛言,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遮羞費」之協議?(二)如(一)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有無理由?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是否於110 年1 月24日在富霖餐廳達成「被告當時若有 虛言,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遮羞費」之協議? 1、經查,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一)至(四)之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8頁第29頁),足以認定。 2、原告雖主張兩造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達成「被告當時 若有虛言,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遮羞費」之協議云云 。惟查:
(1)按民法上所謂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效 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而言。又依民法第153條規定 觀之,意思表示之方式,有明示與默示之分,前者乃表意人 將其所欲發生之效果意思表示於外,例如買受人向出賣人表 示願以若干價格購買何物是;後者則由表意人之某項舉動或 其他情事間接推知其企圖發生何私法效果之意思所在,例如 進入餐廳坐於餐桌旁之坐椅要求服務生提供菜單目錄,有默 示用餐之意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要 旨參照)。次按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意思表示由效 果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要素構成﹔效果意思,係指
表意人期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表意人所為 欠缺效果意思之表示,難認已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附件所示之被 告發言,被告顯係在為黃燕如出頭,要求原告當眾將事情說 清楚,且由被告所述「(01:57)我若是冤枉你喔,各位聽清 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300萬 遮羞費,我付,我如果講一句虛言,今天你跟我說要怎麼處 理就好,有沒有,我們做人公道。你今天拿了人家的貨付了 人家的錢…」等語,足徵被告當時係在談論黃燕如與原告間 之貨款問題時,因一時氣憤之情緒,而向現場人員(各位聽 清楚)賭咒發誓,即被告當時僅係為請現場眾人評理,為表 明其為向眾人所述為真,而賭咒發誓若有冤枉原告即下跪道 歉並付300萬元而己。依一般社會常情,當事人賭咒發誓通 常僅係以誇張言詞描述情境、表演情緒而己,並無企圖發生 一定私法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可見被告為上開言詞之時, 並無期望發生私法上效果,使與會之眾人(他人)或原告取 得法律上請求權之意思。依上開說明,被告雖有外在之表示 行為,然被告主觀上並不具有期待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 ,應非屬意思表示。
(2)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 發生效力。」、「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 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94條、15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意思表示解釋之客體,為依表示行為所表示於 外部之意思,而非其內心之意思。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時,格 於表達力之不足及差異,恆須加以闡釋,至其內心之意思, 既未形之於外,尚無從加以揣摩。故在解釋有對話人之意思 表示時,應以在對話人得了解之情事為範圍,表意人所為表 示行為之言語、文字或舉動,如無特別情事,應以交易上應 有之意義而為解釋,如以與交易慣行不同之意思為解釋時, 限於對話人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否則仍不能逸出交易慣行 的意義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依本院勘驗筆錄之附件照片(見本院卷二第31頁), 被告上開陳述係發生於餐會之場合,被告係站於台上向在場 之眾人對話,且依被告當時所述「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 ,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 等語,堪認被告當時之言詞,係要求現場「除兩造、黃燕如 等人以外」之眾人「評理」,被告發話之對象係上開眾人, 而非原告。原告既非被告上開對話之相對人,該對話對原告 即不生法律上要約之效力,原告自無從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且被告陳述「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
道歉,30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等語當時,原告僅有 回應被告「(02:20)這件事情我自己跟他們處理,不是跟 你處理,從頭到尾都沒有你的事情。」、「(02:35 )你 要橋事情沒關係,我只能跟你講說,現在我已經跟他處理好 了。」、「(02:55)那你,麻煩你道歉好嗎?你在臉書上 面…你在LINE上面怎麼講?」、「(03:10)我已經跟他們 處理好了。」等語,並無明確之承諾、或類似承諾、或有特 別情事足認為承諾之言語或舉動。原告上開「沒有你的事情 」、「處理好了」、「麻煩你道歉好嗎」等語,依一般正常 理解,顯均僅係在「否認」被告所述之事為真實而己,無論 原告為上開陳述當時之內心動機為何,其外觀上既僅有「否 認」被告所述之事為真實之意思,並無任何「承諾」被告所 述「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 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之意思,自難認為原告已為承 諾之意思表示。
3、本件既不能認為兩造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就「被告當 時若有虛言,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遮羞費」已達成合 意,自難認為兩造間有此協議。
(二)如(一)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有無理由? 兩造間既無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達成「被告當時若有 虛言,則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遮羞費」之協議,則原告 依「該協議」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自無理由。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 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件
本院112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內容: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七光碟片(本院卷一第28頁)。勘驗結果如下:
(一)光碟片內有檔案名稱「0000000錄影畫面」之「影音檔」影 片長度:4分59秒。
(二)上開影音檔之「畫面」內容為:楊坤賜拿著麥克風在舞台上 講話,影片少許拍攝楊坤賜的畫面,大多鏡頭亂晃或朝腳下 拍,如後附擷圖2張。「聲音」內容如下:(畫面時間、講 話之人)
00:02 楊坤賜:您騙了人家的錢,騙了人家得貨,您買了貨、 買了單,貨拿走了,不付錢什麼意思?我先問你這樣事情。00:10 楊坤賜:如果我有講半句虛言麻煩錄影,這邊我都有叫 他們錄影,告我沒有關係。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好不好,今天 的話,買賣麻煩錢給人家,這麼簡單的事情,不用用的那麼 那個對不對,我希望各位在這邊的話,我跟你講大家把話講 清楚,為什麼騙人家的錢?
00:36 楊坤賜:為什麼?一個小女生,你騙人家錢,叫人家…騙 了人家錢拿了人家貨,一毛錢不付,對嗎?
00:42 楊坤賜:你媽媽在這,對不對?我想要問你一個問題就 好,你要怎麼跟人家交代?你跟我說齁,沒再給我信道沒有 關係,我在這邊質疑,在這邊問你,來,請問你有沒有拿人 家的貨?有沒有?
01:02 莊宗隆:他有沒有領我的貨?
01:02 楊坤賜:蛤?有沒有買人家的貨嗎?你買了貨有沒有付 錢,來,大聲說,麥克風給他,你買貨有給人家錢嗎?有沒 有付錢?有沒有?我跟你講,我今天不是我不給你面子,是 你不給我面子,齁?
01:22 女生A:我們不要這樣。
01:25楊坤賜:好啦,來,我們現在說清楚,我跟你說今天的話 ,你把我當作什麼,你跟我把事情橋好了,你說得你賺錢要 還給人家,你今天是答應我賺錢要還給人家,明文的我拿給 你看,那你今天賺了錢,確定賺了錢,為什麼一毛不還?說 我不准插手你的事情,什麼意思?來現在我人在這,大聲說 來,麥克風給你。
01:57 楊坤賜:我若是冤枉你喔,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 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我 如果講一句虛言,今天你跟我說要怎麼處理就好,有沒有, 我們做人公道。你今天拿了人家的貨付了人家的錢…02:20 莊宗隆:這件事情我自己跟他們處理,不是跟你處理, 從頭到尾都沒有你的事情。
02:29 楊坤賜:沒,這我的事情。
02:35 莊宗隆:你要橋事情沒關係,我只能跟你講說,現在我 已經跟他處理好了。
02:42 楊坤賜:他之前跟我橋的。
02:45 男生A:你算幫他橋的。
02:47 楊坤賜:對橋好,把我裝瘋子,然後當作沒有我的事, 那你現在是怎樣?
02:55 莊宗隆:那你,麻煩你道歉好嗎?你在臉書上面…你在LI NE上面怎麼講?
03:00 男生B:我跟你抱歉。
03:05 楊坤賜:告我,告我,你也不敢告我,你媽媽在這邊, 你知道嗎?齁?
03:10 莊宗隆:我已經跟他們處理好了。
03:14 楊坤賜:處理什麼?來,騙的來。
03:18 莊宗隆:2月5號,你可以自己打電話跟他們講。03:19 楊坤賜:2月5號要怎麼處理?你跟我說03:21 莊宗隆:就會處理。好不好。
03:24 隆媽:你公道心我知道,我知道你現在這樣我就知道。03:30 楊坤賜:姊姊我跟你說一句話,要不然這樣一句話,姊 姊你如果說我面子…
03:32 莊宗隆:好了好了,這些跟他們都沒有關係。03:32 隆媽:對啦,對啦
03:35 莊宗隆:好嗎?我已經處理好了,2月5號,要給你看看 嗎?
03:40 楊坤賜:2月5號還多少?還多少?大聲說出來,還多少 ?還多少?
03:48 莊宗隆:我覺得您這樣不是在處理事情03:52 男生C:他在處理事情,你也要給他時間。04:00 楊坤賜:我說一句話,時間二年有夠久嗎?我說實話, 買東西要不要付錢?買東西要不要付錢?有沒有?人現場在 這,你問他錢有要給人家嗎?也很簡單這種事情不用囉唆, 就有要給人家嗎?有嗎?付多少?付一元嗎?還是付兩元? 付多少?大聲說出來,來。沒有,姊姊我說這個,我被他當 瘋子耍,甩了好幾遍,做人是尊重兩字你知道嗎?你不懂尊 重兩字,我不用尊重你,我說這樣對嗎?對不對?對嗎?不 是阿,尊重嗎,是不是?
眾人爭吵聲,影片04:59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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