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被 告 黃若萱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被 告 蔣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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