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5號
KSDV,112,補,655,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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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王嘉祥


被 告 王麗貞
王麗芬
王麗敏
王瑛玲
王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
有,借名登記在兩造父親王謙順名下,因王謙順已死亡,請求被
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
地於起訴時之市價定之,參酌相鄰同為透天厝類型、土地建物面
積相差不大之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見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及
建物),認系爭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加總數額顯
低於市價,乃依交易日期較近之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每
坪交易單價新臺幣(下同)73,727元,乘以系爭房地中房屋總面
積59.67坪所得之4,399,290元,作為系爭房地之市價。又原告現
登記為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人,扣除原告就系爭房地依其應繼分
比例6分之1計算之733,215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6
,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面積 參考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9平方公尺 (23.89坪) 公告現值:923,984元。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旗津三路86號,第一次登記日期為76年10月3日) 全部 197.28平方公尺 (59.68坪) 課稅現值:321,6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8坪(持分移轉) 實價登錄:1,500,000元(交易日期:106年3月27日)。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屋齡30年) 29.84坪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86坪(持分移轉) 實價登錄:2,200,000元(交易日期:109年10月14日)。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屋齡33年) 29.84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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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