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27號
KSDV,112,補,627,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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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蘇子恩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蘇勝國
蘇木榮
蘇培忠
蘇夜雙
蘇夜棋
蘇景三
蔡薛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0,00
0元【計算式:1,795㎡×土地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
/3=7,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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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