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3號
KSDV,112,補,613,2023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謝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