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69號
KSDV,112,補,569,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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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謝宏汶
原告與被告倪美娟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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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