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涂冠暉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賢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