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49號
KSDV,112,補,549,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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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阮仲烱
阮致仁
阮致豪
阮馨嬅
吳惠萍
阮冠華
阮致榮
前列原告等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徐思民律師
李威忠律師
被 告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就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召開之臨時股東
會所為之全部決議,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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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