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德龍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章程第八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議 決議修訂而將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 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三、經查,聲請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申請書附卷可查 ,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 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 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亦據其提第八屆第 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 捐助章程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並有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 部112年5月31日衛部醫字第1121664616號之准予許可函附卷 可佐。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條文,係規定新增常務監察人、常務董事之職務資格 及遴選聘任方式,性質在於補充財團之管理方法,屬法院得 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
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條次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给職,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會選聘之,常務監察人由當屆監察人互選之。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加法院為登記。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滿為止。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年,由董事會選聘之,為無給職。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加法院為登記。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滿為止。 新增常務監察人之職務。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並就常務董事中選 一人擔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事務。董事長請假、因故、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本長未指定或無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数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親自受請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街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本長未指定或無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数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親自受請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街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新增三位常務董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