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398號
KSDV,112,司票,6398,2023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98號
聲 請 人 郭正毅
相 對 人 陳詩萱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 票付款地在桃園市,顯非本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