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69號
KSDV,112,司拍,169,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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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陳沛宏

相 對 人 黃韵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建物及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山 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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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