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薛智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正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806其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
「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