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田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田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033建號建物最新第
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