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5號
KSDV,112,司拍,145,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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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孫文慶
相 對 人 葉聖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1月10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2,080,000元,其還款方 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 對人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佛公  591 1031    10000分之12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900 佛公段5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房   三層:87.14 合計:87.14 陽台: 12.65 全部   佛公路93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佛公段1981建號2257.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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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