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36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36,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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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即債 陳癸妙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 5號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宏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 ,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 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 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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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