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3928號
KSDV,112,司執,73928,202306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928號
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吳宜臻
債 務 人 吳明長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藍翊芳即藍麗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藍翊芳即藍麗薰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長部分強制執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藍翊芳即藍麗薰已 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死亡,債務人吳明長則係設籍於高雄 市阿蓮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債務 人藍翊芳即藍麗薰於強制執行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對債務人藍翊芳即藍麗薰強制執 行不合法,應予駁回。債務人吳明長部分則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