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928號
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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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吳宜臻
債 務 人 吳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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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藍翊芳即藍麗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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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藍翊芳即藍麗薰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長部分強制執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藍翊芳即藍麗薰已
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死亡,債務人吳明長則係設籍於高雄
市阿蓮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債務
人藍翊芳即藍麗薰於強制執行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對債務人藍翊芳即藍麗薰強制執
行不合法,應予駁回。債務人吳明長部分則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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