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63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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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鄭宛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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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毛效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其中債務人毛效梅並無投
保勞工保險,另債務人鄭宛宜係投保於第三人東舜工程行,
而該第三人址設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