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80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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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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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麗華即陳蔡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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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後強制執行其
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封債務人於戶籍址即高雄市
○○區○○路00巷00號之動產,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現雖分
別於台南大同路郵局、新興郵局有存款資料,惟帳戶餘額分
別僅為新台幣(下同)174元、40元,不足手續費而無執行
實益,此有郵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院並
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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