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394號
債 權 人 陳添桂
代 理 人 蔡佳秀
債 務 人 陳義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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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玉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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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龔萬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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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函查債務人陳玉瓶的集保資料、債務人
陳義勝的財產資料以及債務人陳義勝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保單價
值準備金、紅利債權。經查,依據本院集保查詢報表之記載
,債務人陳玉瓶雖有在第三人聯邦銀行高雄分公司處有集保
帳戶,但帳戶內的股票價值合計為695元不足扣抵手續費;
另債務人龔萬進部分,經通知到院清償而無結果;另債務人
陳義勝部分,債權人聲請扣押其對前開第三人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以及紅利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均址設
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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