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7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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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怡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宥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何宥安現無財產可供執
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屏東
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