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1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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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智邦
債 務 人 林祥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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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傳法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直銷佣金、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因上開第三人分別址設臺
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正區、臺中市,均非本院轄區,揆諸
首揭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案俱
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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