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2188號
KSDV,112,司執,62188,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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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1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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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智邦
債 務 人 林祥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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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傳法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直銷佣金、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因上開第三人分別址設臺 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正區、臺中市,均非本院轄區,揆諸 首揭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案俱 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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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法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