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89號
KSDV,112,司催,189,20230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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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毛湘



上聲請人毛湘婷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一紙(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
、受款人及發票日等票據明細資料,請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
案證明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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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