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李啟新
李萬發
楊寶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啟新前於民國101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李
萬發、楊寶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07,2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
人李啟新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
臺幣71,42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6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李萬發、楊寶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二
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