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20號
KSDV,112,司促,9820,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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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潘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國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0年9月16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
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
便,謹狀。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82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88元 潘國凱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88元 潘國凱 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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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