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蕭巧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90,001元 1.845% 自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5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97計算。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 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9計算。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2.34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