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59號
KSDV,112,司促,9559,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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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5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梁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梁璟熙於109年10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44,05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94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2年2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44,058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
12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
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謹狀。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58元 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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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