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370號
KSDV,112,司促,9370,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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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振裕於民國93年05月21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
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7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信用貸款約定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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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