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子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子吉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6日裁定命債權 人於5 日內補正,而債權人於112 年5 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 ,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 ,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