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694號
KSDV,112,司促,8694,202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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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 權 人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債 務 人 豐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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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